为全面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引导广大师生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隆重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按照《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开展第22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和《河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转发关于开展第22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工作部署和有关要求,我校于第22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期间举办系列主题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升师生语言应用能力,助力中原更加出彩。坚持全面覆盖,广泛引导和发动广大师生积极参与活动,营造校园良好的语言环境;坚持提高质量,创新活动的内容、形式和载体,让活动变得有意义、有内涵;坚持协调推进,推进活动持续进行,提升师生综合人文素质,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领师生以良好精神风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二、活动主题
普通话诵七十华诞,规范字书爱国情怀。
三、活动对象
学校全体师生。
四、活动时间
2019年9月16日至22日。
五、活动内容和形式
(一)发起推广普通话倡议
通过学校官网、微信公众号、校园广播等校园媒体平台向全体师生发出《关于推广使用普通话的倡议书》,号召大家以实际行动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增强语言规范意识和推广普通话参与意识,使广大师生充分认识推广普通话对消除语言隔阂,增进人际沟通,促进社会交往,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意义。
活动时间:9月17日—9月20日
负责部门:宣传部、团委
(二)开展立体式宣传
在校园主干道悬挂推广普通话的宣传横幅。学校室外电子屏在9月16—22日期间利用电子屏显示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宣传标语和口号(参考标语口号见附件)。借助学校网站、校园广播、展板、校园新媒体宣传推普活动,向师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鼓励师生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一段推广普通话的“朗读秀”视频,形成推广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良好氛围。
活动时间:9月16日—9月22日
负责部门:宣传部、团委
(三)召开主题班会
全校各学生班级和团支部举行一次“普通话诵七十华诞,规范字书爱国情怀”的主题班会,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班会活动,使全体学生参与到推广普通话的活动中,带动学生把讲普通话、写规范字融入日常生活、学习之中,形成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浓厚范围。各二级学院团委要加强对本次主题班会的组织和指导,活动开展情况于9月25日前报送学校团委。
活动时间:9月16日—9月22日
负责部门:团委、二级学院
(四)举办汉字书写大赛
结合学校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相关活动,围绕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题,面向全校师生征集汉字书写作品,要求作品围绕赞美祖国、歌颂祖国、书写爱国情怀开展。并组织评选表彰,宣传周期间将获奖作品在图书馆、教学楼进行展览展示,同时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专题宣传,鼓励师生积极书写汉字。
活动安排:参赛者于9月20日前报名至所在二级单位党总支,9月24日在指定地点集中书写作品。纸张统一由组委会提供,笔自带。比赛作品标记好姓名、性别、联系方式、身份(教师或学生)、所在单位(学院)等个人信息。
负责部门:基础教学部、二级学院
(五)举办推广普通话知识讲座
为提升师生应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性,让师生全面认识到说好普通话的重要性,激励广大学生要说好普通话,利用9月17日下午学生活动时间举办“说好普通话、迈进新时代”专题讲座,聘请学校基础教学部副书记、副主任黄绿欣老师担任主讲教师,从什么是普通话,为什么要学习普通话,怎样学好普通话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传授如何说好普通话。
负责部门:基础教学部
(六)持续开展“啄木鸟”活动
组织师生对校园的标牌、标识、店牌、指示牌、宣传牌的繁体字、错别字、异体字、字形不全等不规范用字、病句等进行查找纠错,师生发现问题可及时与党委宣传部联系,纠错信息发送至邮箱:16771918@qq.com。由党委宣传部记录并反馈有关单位进行勘误,以师生实际行动为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做出贡献。
活动时间:长期
负责部门:宣传部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组织落实。各单位要将推普周活动作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一项重要活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工作要求,落实好学校的工作部署,引领广大师生不断增强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推动语言文字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宣传推普周活动,尤其发挥好“互联网+”、新媒体等信息技术对于推普工作的重要作用,向广大师生积极宣传推广普通话的重要意义,形成校园推广普通话的浓厚氛围。
(三)注重实效,持续推进。将推普周宣传活动与日常工作有机结合,突出活动主题、创新活动形式,节俭举办各项活动。注重增强活动实效,部分活动可持续开展,着眼于提升师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营造校园良好语言环境。
请各二级单位按照本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参与各项活动。各单位具体活动开展情况或可宣传推广的经验做法于9月25日前报送宣传部。
宣传部联系人:刘钊
团委联系人:刘琦
党委宣传部 团 委 基础教学部
2019年9月13日
附件1:
普通话宣传标语
1.普通话诵70华诞,规范字书爱国情怀
2.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3.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动语言文字工作高质量发展
4.提升国民语言能力,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5.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文化自信
附件2
关于推广使用普通话的倡议书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2019年9月16日至22日是第22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为全面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引导广大师生自觉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隆重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在第22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到来之际,我们向全校师生发出如下倡议:
一、响应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号召。全体师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努力学习语言文字知识,自觉遵循和使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二、普通话是我们的国家通用语言,也是人际沟通、消除隔阂的重要工具。在日常生活学习中,全体师生自觉使用普通话,时刻注意自己的口语发音,并且能互帮互助,相互督促,积极地纠正不准确的普通话发音。注意文明用语,营造良好的校园语言环境。
三、自觉增强“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意识,在学校、家庭和社会中,努力营造良好的“说普通话、写规范字”氛围,起到积极地示范、推广作用,确保在学习生活中正确使用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四、积极主动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认真学习普通话知识,利用好多种传媒工具,如《朗读者》《中国汉字听写大会》《经典咏流传》等电视节目,培养兴趣,不断学习,提高自身语言运用和语言审美能力。
五、全体师生应加强语言文字教育内容的学习,增强民族荣誉感和自豪感,让传承并发扬汉语文化成为自觉行为,提升普通话水平,发挥语言特长,体会汉语和汉字之美,继承并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
六、全体师生应积极主动参与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各项活动,认真学习,积极推广,自觉践行。
全体师生积极行动起来,响应号召,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养成良好的语言习惯,提升综合人文素质,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定文化自信,以良好精神风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党委宣传部、团委
2019年9月17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 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国家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管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支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教学和科学研究,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丰富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一)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
(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
(三)招牌、广告用字;
(四)企业事业组织名称;
(五)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
第十五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六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
(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第十七条 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第十九条 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本系统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科学技术术语译成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